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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组织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交流会
我所组织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交流会
【概要描述】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强化广合所全体律师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理解和对律师未来执业的实务借鉴和参考,9月1日下午,由我所公司部成员唐月勇律师召集和主持的关于新法适用的交流会在本所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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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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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强化广合所全体律师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理解和对律师未来执业的实务借鉴和参考,9月1日下午,由我所公司部成员唐月勇律师召集和主持的关于新法适用的交流会在本所会议室如期召开。原南宁市某城区法院专门审理公司业务法官滕骞应邀出席会议。我所合伙人唐月勇律师、合伙人韦炳贵律师等近20余名律师参加了此次交流会议。
图为会议现场
在唐月勇律师的主持下,会议采取交流座谈、集思广益的方式,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条进行解读和探讨。与会律师积极参与讨论,观点碰撞激烈,将会议一次次推向高潮。唐月勇律师更是从新法五大方面逐一向大家分享自己的思路与经验,发言客观全面,透彻入微,受到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
此次交流会持续近3小时,博得满堂喝彩,取得圆满成功!
图为唐月勇律师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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