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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合原创】被诈骗了,怎样进行录音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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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合原创】被诈骗了,怎样进行录音取证?

【广合原创】被诈骗了,怎样进行录音取证?

【概要描述】1、问:唐律师,我发现自己被诈骗了。因为是熟人,事发当时我没有注意保存证据,现在手上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对方具体实施欺骗。

  • 分类:广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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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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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唐律师,我发现自己被诈骗了。因为是熟人,事发当时我没有注意保存证据,现在手上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对方具体实施欺骗行为的证据材料,我该怎么办?

答:遇到这种情况应尽早收集补充相关证据。书证是首选,但如对方已经有所防范,书证很可能难以取得,此时可以考虑通过收集短信、微信截屏等电子证据和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来进行证据的补强。

2、问:短信、微信截屏和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吗?

答:短信、微信截屏和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问:可以采取偷录的方式取得录音证据吗?怎样收集录音证据才会被司法机关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答: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按照述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录音证据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录得,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方式取得证据的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具体情况来判断:(1)如果是在通电话或者是当面交谈的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侵犯他人隐私,采取在其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窃听,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总的来说,使用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证据必须是在不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谈话时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录音的目的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事实。

4、问:收集录音证据有哪些技巧?

答:(1)时间宜早不宜迟。越早进行谈话录音越不容易引起对方的防备,不容易歪曲事实,所获得的录音内容最有价值;(2)选择安静、不容易受到干扰的地点进行;(3)首选当面谈话录音的形式。面对面谈话录音相对于电话录音的优势在于当双方出现分歧、争吵时,对方不能通过挂断的方式马上结束对话,而录音还能继续进行;(4)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录音时间长、音质好的录音笔、采访器等专业录音设备;(5)取证前要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谈话提纲,使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能在谈话中得到全面体现;(6)录音后,要保证其不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不被改变,无疑点,如果有其他证据佐证,也应尽量收集。

5、问:要使录音证据在作为判决的依据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在设计谈话内容和方式时注意使谈话人身份明确,谈话内容完整,基本能够还原待证事实的全貌,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具体注意要点如下:(1)谈话过程中体现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信息;(2)注意使谈话内容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因为有其它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比如,您手上有银行转账凭证,那么在谈到付款方式、转账时间、金额等事项时应尽量详细并且内容与转账凭证所反映的情况一致;(3)谈话内容不要包含与案件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的内容,否则可能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4)谈话时注意不要用威胁、恐吓的口吻,谈话内容必须是双方在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5)控制好谈话时间和重点。谈话内容应侧重于对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用纠缠于法律、道德评价,点到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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