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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你了解多少?——广合所文丽琼律师专业解读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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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你了解多少?——广合所文丽琼律师专业解读答疑

破坏军婚罪,你了解多少?——广合所文丽琼律师专业解读答疑

【概要描述】2016年12月19日,北京晨报一篇题为《男子破坏军婚获刑7个月》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男子张某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对方同居,后被抓获归案。因破坏军婚罪,张某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分类:广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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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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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6年12月19日,北京晨报一篇题为《男子破坏军婚获刑7个月》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男子张某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对方同居,后被抓获归案。因破坏军婚罪,张某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文丽琼律师针对破坏军婚罪相关问题,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解读和答疑。

咨询:什么是军婚?

文丽琼律师: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具体来讲,是与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转业已移交干部(士官)、国防生、部队文职人员(文职人员,不是文职干部)的婚姻不属于军婚,而转业待安置干部(士官)、军校生的婚姻属于军婚。界定的方法,以“是否拥有军籍”判定。

另外提示一点:《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及第6条分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咨询:对于破坏军婚,法律有什么规定?

文丽琼律师:

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36条,是对强奸罪的规定。

咨询:

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不是构成重婚罪了吗?

文丽琼律师:

你说得没错。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情形,确实是构成了重婚罪。这种情况,法律上叫“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破坏军婚罪。你要知道,重婚罪判的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破坏军婚罪判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罚更重,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咨询:

现役军人和其他人结婚,是谁触犯破坏军婚罪?

文丽琼律师: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

为便于理解,我们一起列举几种情形:假设现役军人为A、现役军人配偶为B、对方为C、对方配偶为D,在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A和C结婚:

情形一:BCD均为非现役军人,则AC均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情形二:B为现役军人,CD为非现役军人,则A不构成破坏军婚罪,而C构成破坏军婚罪。

情形三:C为现役军人,BD为非现役军人,则AC均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情形四:D为现役军人,BC为非现役军人,则A构成破坏军婚罪,而C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情形五:BC为现役军人,D为非现役军人,则A不构成破坏军婚罪,C构成破坏军婚罪。

情形六:BD为现役军人,C为非现役军人,则AC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情形七:CD为现役军人,B为非现役军人,则A构成破坏军婚罪,C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情形八:BCD均为现役军人,则AC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判定的关键,是看结婚的对象是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再回头看前面这几种情形,是不是好理解多了?

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前提是“明知”,如果不是“明知”,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构成重婚罪。第二,在上述六种情形中,情形一、二、三、五中,A虽然都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都构成重婚罪;同理,情形一、三、四、七中,C也都构成重婚罪。

咨询:那怎么样才算是“同居”呢?

文丽琼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咨询: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呢?构不构成重婚?

文丽琼律师:

是的。另外提示一点:按现行法律,民法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一般按同居关系相关规定处理,但刑法是承认事实婚姻的。

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说明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

咨询:怎么样才算是“以夫妻名义”?

文丽琼律师: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是否在共同生活的区域对外宣称两人是“夫妻”,同时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来认定,法院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咨询: “持续稳定”多久才算“同居”呢?

文丽琼律师:

刑法没有明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法院一般按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予以认定(也有部分地方以6个月以下予以认定),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咨询:

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文丽琼律师: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法(研)发[1985]16号)中,对案例四中的“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最高法认为:“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当时施行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我个人认为,因与现役军人通奸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构成破坏军婚罪。

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的特殊保护,这是由于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工作特点以及他们所肩负特殊任务所决定的,符合包括军人配偶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基于这点,希望国家立法机关今后在修改《婚姻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对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明文规定:“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咨询:

现役军人的配偶能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

文丽琼律师:

按国家现行法律,除对方配偶也是现役军人的情况外,暂时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

但这是一个有一定深度、同时也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如果你想了解,我也乐意和你深入探讨一下。

对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观点是:不能。其理由是,从破坏军婚罪的立法精神上来看,刑法259条的目的是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如果把其配偶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就等于没有保护军婚,有悖于立法精神。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其理由是,破坏军婚罪是男女双方必须密切配合方能实现的一种犯罪,没有现役军人配偶的配合,犯罪就不可能实现,所以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从法理上看: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具有共同的行为,即构成共同犯罪。在破坏军婚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破坏军婚案中的男女双方,主观方面,不但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且互知对方婚姻状况;客观方面,男女双方共同实施了同居、结婚等行为。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且这类共同犯罪双方又是以共同的情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从立法上看: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男女双方实施了同居、结婚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现役军人。(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结婚。这里的“明知”,既可以理解为明知他人是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也可以理解为明知自己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精神,法律本身并没有排除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从实践上看:追究军人配偶破坏军婚罪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在部分破坏军婚罪案件中,现役军人配偶本身行为不轨,甚至主动调情勾引他人,导致自己的家庭婚姻破裂。对这类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一概不予以惩处,就算对非军人配偶的一方再严厉,也不可能有效地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反而可能会让现役军人的配偶有恃无恐,对巩固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极为不利,就达不到法律特殊保护军婚的立法目的。希望国家立法机关从法律或司法解释上予以明确。

 

文丽琼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诉讼业务及公司并购、新三板挂牌、改制重组上市等非诉业务。

先后担任广西教育学院、广西世纪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咪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声明:

1.此文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文丽琼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2.本文观点依据撰文时国家施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专家观点作出,不排除日后法律规定变更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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