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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直播引发天价违约金:网红主播擅换平台跳槽,被判赔10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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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直播引发天价违约金:网红主播擅换平台跳槽,被判赔100万违约金

熊猫直播引发天价违约金:网红主播擅换平台跳槽,被判赔100万违约金

【概要描述】2015年,王思聪投资创立了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旗下拥有熊猫直播等平台。2019年3月7日,熊猫直播APP下架,次日开始关闭服务器;同年3月30日,熊猫直播正式关站,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也宣布破产,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95后”的咪可(化名)就是这波事件中受牵连的主播之一。

  • 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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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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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

还要从“国民老公”王思聪创立的熊猫直播APP

说起……

 

2015年,王思聪投资创立了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旗下拥有熊猫直播等平台。2019年3月7日,熊猫直播APP下架,次日开始关闭服务器;同年3月30日,熊猫直播正式关站,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也宣布破产,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95后”的咪可(化名)就是这波事件中受牵连的主播之一。

 

因为熊猫直播平台未将约定的合作费用支付给经纪公司,导致经纪公司拖欠了咪可的提成款,咪可便以此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合约继而转投其他直播平台。但经纪公司认为咪可此举违约,将她起诉到了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经纪公司的诉求,判决咪可赔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经纪公司未支付提成款

网络主播提出解除合同后转投其他平台

为何还被认定为违约?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咪可和宁波某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咪可承诺宁波某文化公司是其全球范围内唯一演艺合作伙伴,三年合作期内咪可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相同或类似协议,也不接受任何第三方为其提供在线直播和演艺等活动,公司拥有的代理权是独占的、排他的;咪可参与在线直播等演艺活动获取的收益,同意先由公司代收,在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约支付给咪可;合同生效之日起,公司向咪可支付签约费12万元;如咪可违约,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即向咪可支付签约费12万元,咪可也按照公司安排在熊猫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初期一切顺利,咪可获得了每月四五万元的提成,且在2019年1月突破了10万元;公司也每个月获得了3-9万元不等的收益。

 

但自2019年1月开始,因为熊猫直播平台的原因,公司和咪可均未收到正常提成款。咪可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催促,要求公司垫款,期间公司垫付了部分款项。

 

2019年3月上旬,咪可接受公司的安排短暂在斗鱼平台上直播。至2019年3月下旬,咪可以公司拖欠提成款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自2019年4月起转而在陌陌平台上直播。

 

2019年4月初,宁波某文化公司起诉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合作费用。后又以咪可违约为由起诉咪可,要求退还签约费12万元,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咪可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提成款、利息和违约金。

 

法院认为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未支付提成款、被告解除合同,哪方存在违约?

 

法院认为,咪可和宁波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咪可微信中多次使用“垫付”可看出,公司向咪可支付提成款的条件是公司先收到直播平台支付的款项。

 

但因公司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纠纷尚在诉讼中,公司尚未收到熊猫直播平台支付的款项,故提成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公司未付款不构成违约;但咪可擅自去其他平台直播构成违约,按协议书约定应退还签约费12万元、赔偿违约金300万元。

 

虽然熊猫直播平台已无法继续,但原告可以提供其他平台让被告直播,协议中“或更换至其他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的约定也说明双方对于能否一直在熊猫直播有预期,事实上双方在2019年3月初也协议去斗鱼直播过。公司结合已得或可得的直播收益、剩余合同期等因素,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100万元,并未过高,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依法判决《合作协议书》解除,咪可向宁波某文化公司退还签约费12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驳回咪可的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咪可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院。宁波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疫情防控期间,直播带货也彰显了巨大的生命力。但涉及直播领域具体的法律法规较少,一些主播又比较年轻,缺乏合同意识,以至于造成了违约需赔偿高额违约金。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件,主要涉及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和违约金金额的调整问题。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除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咪可在审理过程中主张代收条款、违约金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但《合作协议书》中也有签约费12万元等对被告有利的条款,整体并非显失公平,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合作协议书》应推定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单就代收条款、违约金条款来看,也不存在免除原告责任、加重被告责任、排除被告主要权利的情形,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无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协议合法有效,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此略有修改,除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采取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咪可在审理中主张10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咪可和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熊猫直播平台的已得或可得收益(公司收益月均5万+)、合同剩余履行期(31个月)等因素,如《合作协议书》继续履行,公司的可得收益约为160多万,即便按收益最少的月份3万多元计算,公司预期收益也不少于100万元。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

 

法官也提醒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们,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的重点权利义务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则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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