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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合科普】在判决生效前法院能否逮捕或者收押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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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合科普】在判决生效前法院能否逮捕或者收押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

【广合科普】在判决生效前法院能否逮捕或者收押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

【概要描述】

  • 分类:广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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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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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经常碰到案件移送到法院后被告人被羁押或者是在一审宣判后、判决未生效前(包括上诉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法院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带着这种疑问,笔者对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期间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否定性结论。

 

一、从法律上关于逮捕的规定以及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的适用条件看,法院在判决生效前,除在特定的情况下外,不应逮捕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质言之,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该规定是在侦查阶段和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单位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前提,因为该罪名法定刑只是拘役,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适用逮捕的几种法定情形:

第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逮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并未达到有期徒刑,无法满足该情形规定的刑罚种类之条件,因此该种情形下的逮捕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同样地,该种情形的逮捕要求满足“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样的条件,而危险驾驶罪并不符合该条件,因此该种情形下的逮捕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该规定并未限定适用的刑罚种类,也未限定适用的罪名,因此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据此,第三种情形下的逮捕可以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以上是关于适用逮捕的各种情形,无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均应遵守。据此,在判决生效前,除非被告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否则法院不应逮捕被告人,说严重点就是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在判决生效前,法院对被告人予以收押缺乏法律依据。

是否可依据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收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并未区分交付执行时罪犯是否在押,人民法院都应将“生效的判决”送达刑罚执行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已废止)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将罪犯送交羁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已废止)规定:“对于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应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予以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将罪犯送交羁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已废止)规定:“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公安机关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对罪犯予以收押。

综上可知,无论是现行的法律规范,还是已废止的法律规范,均要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罪犯送交羁押,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收押。也就是说,在一审判决未生效,而被告人又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院既不能对被告人进行逮捕、也不能将被告人收押。如此一来,法院将面临被告人存在潜逃风险的尴尬局面,这可能是很多法院在一审宣判后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逮捕的最大原因。但不管如何,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

 

律师简介

朱梁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硕士(LLM),专注刑事案件十余年,办理过过千件刑事案件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深厚理论功底。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予起诉,职务犯罪(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经济犯罪(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开设赌场罪等案件。

唐连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主要办理民商事、刑事案件,办理过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等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

 

文字:朱梁雄  唐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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