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正成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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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个人介绍
个人简介: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在原南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从事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执法机关委托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鉴定工作20余年,熟悉案件的办案流程与诉讼、辩护策略,拥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书 双证书。
擅长领域:
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仲裁纠纷等。
业绩案例
一、民事类。
1、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人罗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近100万元,本人担任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仲裁庭采信本人答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2、张某等诉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张某等诉胡某赔偿各项损失近39万元,本人担任胡某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最终为胡某减少责任赔偿金额近13万元。
3、万某诉韦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万某要求韦某承担37余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本人担任韦某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万某对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4、代理梁某等4人与某餐厅劳动仲裁案,仲裁庭支持我方绝大仲裁请求,裁决某餐厅赔偿4申请人各项费用17万余元。
二、刑事类。
1、P某涉嫌失火罪成功取保候审并最终撤销案件一案。本人担任P某辩护人后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最终办案单位采信本人意见,先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一年后最终撤销案件,涉嫌人无刑事责任负担。
2、P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成功取保候审一案。本人担任P某辩护人后,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向家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与办案单位沟通后,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于是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侦查机关未同意变更,后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3、Y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一案。检察院开始给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两年,经过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将量刑建议改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4、L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初步情况后,认为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是申请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变更,后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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