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

张振华

刑事辩护业务部副部长、专职律师


咨询电话: 18934705156

执业证号:


个人介绍

教育背景
贵州大学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北京大学 公司管理妨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高级研修班优秀学员
中国政法大学 首期商事犯罪辩护高级培训班优秀学员
西南政法大学 首期刑辩大讲堂优秀学员

 

工作经历
先后在南宁市检察系统、监察委系统工作多年,曾系在编干部、部门负责人。 

 

相关资质
2014年3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专业领域:
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等与反腐相关的罪名);
经济活动相关犯罪(诈骗类犯罪、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毒品类犯罪、非法采矿类犯罪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犯罪)

 

社会职务
中国-东盟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广西民族大学校外实践导师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


业绩案例

从事律师职业后曾先后办理多件较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如承办广西钦州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某某受贿案;某民营企业家共同受贿案(受贿金额超4亿元);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号被告人、十一个罪名);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号被告人、涉案金额超1.2亿元);陈某某非法采矿罪(涉案金额超1亿元);林某某制造、贩卖毒品罪(死刑后改死缓);黄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涉案金额超1亿元)等。

无罪案件(案例较多,仅举五例):
1、于某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超1亿元,辩护人介入及时,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始终零口供,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最终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2、黄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涉案金额超两百万元,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人及时、持续与检察官保持沟通,指导家属协助案件处理,后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
3、黄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作出有罪供述笔录,辩护人介入后,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被迫决定排除该份有罪供述,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4、刘某某涉嫌犯诈骗罪被山东某县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介入后,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未果,后在审判阶段坚持无罪辩护,最终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决定不起诉;
5、何某某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浙江某县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及时介入,嫌疑人始终零口供,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有效辩护案件(案例较多,仅举五例):
1、张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纪检监察机关冻结超两千万元现金,后经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充分沟通及辩护,在涉案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最终成功保住约一千多万元财产;
2、李某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嫌疑人被抓后,辩护人及时介入辩护,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因犯罪持续期间所属企业股份变更,被告人有被认定两个罪名的较大风险,后经庭上有效辩护,最终被认定贪污罪一个罪名,成功适用缓刑;
3、欧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辩护人介入后,就涉案金额认定问题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及时提交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最终涉案金额由三千多万元降至约一千万元;
4、黄某某控告他人犯诈骗罪一案,黄某因轻信交钱可以让正在被留置的家人少受罪,被嫌疑人诈骗一百多万元,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与被害人一起当天追回大部分被诈骗款项,后嫌疑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追回剩余的大部分被骗资金;
5、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人介入,在与家属沟通期间,察觉嫌疑人实际年龄与法定年龄不符,经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嫌疑人很快被取保候审,后被审判机关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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