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以“投资炒股”为名非法集资5亿昔日“股神”被判刑

律师团队

资讯分类

以“投资炒股”为名非法集资5亿昔日“股神”被判刑

以“投资炒股”为名非法集资5亿昔日“股神”被判刑

【概要描述】“股票账户余额2014年1月37亿元,2015年1月66亿元,2016年1月104亿元,2017年1月280亿元。但这些数据都是假的!”“说是炒股,其实炒期货。”2017年7月2日以来,多名市民陆续至武进区一派出所报案,都说自己被人骗了。大家七嘴八舌的陈述共同指向当地有名的“股神”——顾某。

  • 分类:成功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9-25
  • 访问量:0
详情

以“投资炒股”为名非法集资5亿昔日“股神”被判刑

 

关注热点法律问题

解读普法典型案例

传播法治正能量

 

事件回顾

 

“股票账户余额2014年1月37亿元,2015年1月66亿元,2016年1月104亿元,2017年1月280亿元。但这些数据都是假的!”“说是炒股,其实炒期货。”2017年7月2日以来,多名市民陆续至武进区一派出所报案,都说自己被人骗了。大家七嘴八舌的陈述共同指向当地有名的“股神”——顾某。

顾某被单位辞退后接触了炒股,在股市中打拼出一点名气,并通过社会关系和人脉让“股神”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不断提升。从2003年开始,顾某等人以“投资炒股”为名,以高利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对外口口相传,吸引他人投资。2016年6月开始,顾某隐瞒期货投资大量亏损,资金链断裂的真实情况,以虚拟股票账户欺骗他人继续吸收新的投资。

 

截止案发,顾某等3人共吸收本金5亿多,2亿多本金无法归还。这些集资款除了用于股票、期货买卖、支付利息,还用于购买豪车、别墅等进行挥霍。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顾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顾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一百七十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等3人以炒股为名,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顾某本人后来又隐瞒擅自投资期货大量亏损、资金链断裂的真实情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非法集资花样多,高额回报藏陷阱。

各种套路要警惕,市民投资需谨慎。

 

广大市民遇到类似情况最好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增强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从源头预防非法集资: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相关资讯

Copyright ©2019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桂ICP备19024320号   本网站支持 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