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合探讨】釜底抽薪式辩护:涉医保诈骗案在法院开庭二次之后获得撤案


探讨人:朱梁雄、苏鸿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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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卢某多次使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安宫牛黄丸),然后拿走药品,并按照药品价格的80%直接折现给社保卡的持有人。卢某将到手的安宫牛黄丸按照每颗加价五到十元不等转卖给回收药品的商铺或个人,从中牟利。据统计,卢某由此获得转卖药品的钱款达一百三十多万元。

控方认为,卢某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购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犯罪行为。数额特别巨大,达人民币一百三十多万元,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求刑十年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取保候审状态)过程中,认真、细致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初步意见。在接受委托之后,进一步全面、深入了解卢某的行为过程以及持卡人的具体情况,认真研判国家医保局关于医保基金的相关规定、医保基金的来源和构成以及实务中医保基金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经过前述细致而艰苦的工作,进一步坚定了进行无罪辩护的信心。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但未获采纳。辩护人并未放弃,坚信本案不应评价为诈骗。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坚定地提出医保卡中的现金余额属于持卡人本人所有的观点,并提交了充分、有力的规定和证据,以佐证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在经过二次开庭之后,最终检察院撤回对卢某的指控。

辩护思路和控方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的钱款所有权归属问题。如系属于持卡人个人所有,卢某的行为系经医保卡持有人个人许可的取药折现行为,没有冒名购药,也没有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无法成立。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辩护人查阅了国家各个部门关于医疗保险和医保基金的规定,为前述观点找到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部分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第四部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第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人用医保卡余额购买定点医保药店的药品,没有任何限制,持卡人可以购买药店中的任何一种药品。因此,持卡人持卡购买药品,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是买来送人或折现,也只是违反医保管理条例,未违反刑法规定。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提出:基本医保基金中个人账户部分的钱款亦属于公共财产,卢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管理公共财产的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于基本医保基金中个人账户的钱款受到国家管理,所以应当以公共财产论。卢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管理的公共财产,构成诈骗罪。

针对上述指控,辩方进一步答辩:

1、首先,《刑法》第九十一条中的“公共财产”概念并不是确定所有权的依据。其次,从刑法第九十一条中并不能得出对公共财产实施违反公共财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必然会构成犯罪的结论。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刑法和构成要件符合性为依据。国家部门管理的私有财产,不改变所有权归属,只不过国家部门有管理、保护的职责。如该部分财产受到侵犯,构成何种犯罪,应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罪名予以确定。公诉机关以“公共财产”替代所有权,以指控卢某构成诈骗罪,依据不足。

综上,经过庭审过程中围绕医保卡中的余额归属问题进行了多次辩论,辩护人坚持认为证明案件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卢某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医保基金的诈骗犯罪,应当对其判处无罪。

办案结果:检察院对卢某撤回起诉。

办案心得:

 近年来,医保领域的诈骗行为成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检察机关

对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把控也十分严格,如何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辩护人提出了较高的挑战。在一开始,卢某就处于取保状态,这种情况在刚接触案件时就引起了辩护人的注意,因为根据卢某披露的金额,其量刑幅度达十年或以上,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当事人不会被取保候审。经过认真、细致了解、研究,辩护人心里对案件有了初步把握。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准确把握个人医保账户所有权归属是出罪的核心问题。因此,辩护人针对该问题集中了几乎所有精力进行调查、论证,将与医保制度相关的国家层面、广西省一级层面的规定都了然于胸,精准发力。同时,将规范与实际生活场景相结合,从而合乎逻辑、规范以及情地得出个人账户钱款是归个人所有的坚实结论。

本案经历二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控方使用更多角度去审视整个案件定罪的可能性,抛出医保基金内所有钱款属于公有财产的观点,希望以此证明卢某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但争议仍然可以回归到一个基础的认识上,即医保卡个人账户钱款是归谁所有的问题。在钱款归持卡人所有的大前提下,持有人支取自己个人账户的钱款不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与可能。而刑法将国家管理的私有财产定性为公共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目的是保护该部分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但违反公共财产管理规定不能等同于构成犯罪,犯罪的基本出发点不应偏离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虽然卢某最终未被定罪,但辩护人并不认可该行为,辩护人只是从刑法的角度判断该行为不属于犯罪。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每一分医保资金,都应切实用在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上,而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医保基金的滥用,将对国民整体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司法机关对涉及医保基金的案件会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因此,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卡、医保基金才是避免承担法律责难的根本途径。